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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2-4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45日曆天內完成施作(含安裝及測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訂定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所列營業項目記載與標的物有關之營業項目之廠商,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本案安裝位置示意圖之尺寸為門框概略尺寸,僅提供廠商報價之參考。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校方所提供之全部招標文件及契約內容,並赴現場詳實勘查及實際丈量,俾作為估價依據;投標後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參與投標廠商請務必至校評估施工環境,如有不足廠商自行負責承擔。
3.廠商請於截標前寄達或送達本校總務處,逾時無效。外封套並請標示標案名稱、案號、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4.因颱風等天災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5.投標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限前(即108年3月22日前)以書面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前一日(即108年3月22日前)。
6.預定決標日為開標當日(即108年3月26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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