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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乙方應於期滿一個月以前向甲方提出續約與否之表示,經甲方評估乙方服務成績後得續約一年,本機關得視次年度預算取得優先續約1年金額以新台幣柒拾萬伍佰陸拾伍元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詔安街29號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114年 2 月 27 日府授工採字第第 1143003227 號函修頒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F101040家畜家禽批發業或F101050水產品批發業或F102170食品什貨批發業或F201010農產品零售業F201020畜產品零售業或F201030水產品零售業或F21990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業或F301020超級市場業或F301010百貨公司業或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或F102010 冷凍食品批發業或營業項目中可提供本案標的之廠商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若因投標廠商不足三家,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條辦理簽請機關首長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比議價。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為公告之日起至110年8月13日止。本機關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至110年8月16日前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3.本案含後續擴充一年,乙方應於期滿一個月以前向甲方提出續約與否之表示,經甲方評估乙方服務成績後得續約一年,本機關得視次年度預算取得優先續約1年金額以新台幣肆拾萬捌仟貳佰參拾柒元整為限。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中正區螢橋國民小學總務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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