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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271號(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臺北市政府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告固定費用
新臺幣257,762元整 ※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廠商報價超過公告之固定費用或廠商未依招標文定檢附詳細價目表,依投標須知第 57點判定為不合格標。
1.截標時間、地點:115年4月13日(一)下午5時。
2.開標時間、地點:115年4月14日(二)上午10時於本校光復樓1F會議室 。
3.評審時間、地點:115年4月14日(二)上午10時30分於本校光復樓1F會議室。(廠商需辦理簡報,並依投標順序依序報告)
4.預定議價、決標日同評選日,將於評選後通知,並以本校通知時間為準。
5.招標文件釋疑期限:115年4月10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提出並電話通知確認本校收到與否;逾請求釋疑規定期限者不予受理。
6.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點截止投標或收件。
7.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開標時間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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