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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段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臺北市政府函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J701080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或IZ12010人力派遣等相關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招標文件,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不提供現場領標
2.本案開標時間109年12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整,審標合格進行評審簡報
3.本案業經校長核准,若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合格廠商書面報價(或企畫書)情形,將 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4.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本案經費來源為本校110年度公務預算,倘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決標原則依投標須知第59點(四)4.辦理。
6.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校提出,本校答覆事宜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前一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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