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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履約期間為自108年07月01日起至109年06月30日止,承攬廠商如於履約期間符合契約約定,經本校採購小組評定績效良好,並經甲乙雙方同意,得以原合約項目及價格辦理,續約一年。(110年06月30日止),預估擴充金額為新台幣3,340,995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2.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略以,「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有採購之後續充,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一段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一段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理由,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108年04月29日下午4時00分截標。
(2)108年04月30日下午2時00分開標。
(3)108年04月30日下午2時00分資格審查。
(4)108年04月30日工下午2時30分工作小組招標文件初審。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04月22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
(6)免收押標金。
註: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五條第2項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訂頒「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12、15、16條辦理,依實際參加學生人數核實結算給付。至每位學生所收課後照顧費用,係按每班實際學生參加人數計算,每班每位學生應收課後照顧費,亦即
(鐘點費410元*預估總時數)/0.7/每班學生實際人數=每班每位學生應收課後照顧費
。本服務費支付項目為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二類。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委託辦理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收費不足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並由受委託人行政費優先支應。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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