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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三0一號
開標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301號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三0一號綜合事務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範本,「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需具備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第1類: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第2類: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第3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
第4類: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類科應與投標標的相符。
第5類: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或其工(公)會本身之屬性與投標標的有關者。
第6類: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業務項目與人才培訓或其營業性質與投標標的有關者。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
三、與履約能力有關者: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與符合相關規定。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內容疑議: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6月19日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釋疑,招標機關對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6月20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2、本採購採複數決標,本學院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3、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審對象。
4、其餘詳其他招標文件。
5、本標案未盡事宜得依據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