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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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處秘書室(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開標地點
本處艋舺就業服務站團體諮詢室(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履約期限
自106年2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府規定優先採用本府訂頒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經依法設立從事就業服務業(I701011)或人力派遣業(IZ12010)等相關領域之營利事業機構、法人、團體等,具備承做能力之證明者(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之文件
例如決標通知、契約書(應含契約及需求說明書部分)、驗收證明…等相關足以證明承做之文件影本
、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人力之說明等),不含勞動合作社或自營作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評選時間:於開標暨資格審查後進行,由機關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2.評選委員:不公告。
3.決標日期:評選後通知取得議價權之廠商進行議價,暫定106年1月26日。
4.決標方式:準用最有利標。
5.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百分之五。
6.付款辦法:依本案契約書辦理。
7.違約罰責:依本案契約書辦理。
8.本處戶名及帳號: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帳戶名: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帳號:1610102390000-4。
9.其他:(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月1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月2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2) 廠商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其出具之查覆單以網際網路、語音、媒體批次、專屬網路查詢方式列印文件者,皆不得作為證明用途。
10.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據臺北市政府96年府授工採字第09607363900號函辦理)。本案直接費用採固定價格給付,投標廠商僅需就業務費、行政管理費及營業稅報價,投標廠商報價金額加計本案固定價格費用後,如超過本案預算金額,為不合格標,不得作為優勝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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