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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處得因需求,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處本部及艋舺站(含所在樓層公共區域之梯廳、茶水間、男廁、女廁及身障廁所等)清潔人員維護費、各就業服務站清潔人員維護費及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清潔維護費等3個服務項目之服務範圍內,依本契約原訂條件保留後續擴充2個月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9萬5,556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處秘書室(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開標地點
本處第三個案諮詢室(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履約期限
自106年3 月 1 日起至106 年 12 月 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府規定優先採用本府訂頒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須經政府登記合格,其營業項目具有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之公司、行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決標日期:暫定106年2月15日。
2.決標方式:最低標。
3.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百分之五。
4.付款辦法:依契約書辦理。
5.違約罰責:依契約書辦理。
6.本處戶名及帳號: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帳戶名: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帳號:1610102390000-4。
7.其他:(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2月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2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2) 廠商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其出具之查覆單以網際網路、語音、媒體批次、專屬網路查詢方式列印文件者,皆不得作為證明用途。
8.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據臺北市政府96年府授工採字第09607363900號函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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