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87之1號
電子郵件信箱
go_shihhui@mail.taipe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因需求,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依原有條件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1個月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87之1號(105年12月12日起改至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開標地點
本處第三個案諮詢室(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87之1號(105年12月12日起改至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府規定優先採用本府訂頒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立案並持有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機關、團體,限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從事人力派遣(IZ12010)或就業服務業(I701011 )之公司行號、法人團體,克盡納稅義務,並符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決標日期:暫定105年12月13日。
2.決標方式:最低標。
3.本案僅需就管理費與營業稅合計報價。
4.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百分之5。
5.付款辦法:依契約書辦理。
6.違約罰責:依契約書辦理。
7.本處戶名及帳號: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帳戶名: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帳號:1610102390000-4。
8.其他: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2月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2月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
9.廠商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其出具之查覆單以網際網路、語音、媒體批次、專屬網路查詢方式列印文件者,皆不得作為證明用途。
10.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據臺北市政府96年府授工採字第09607363900號函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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