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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113年度得要求原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廠商應以本年度原單價及相同作業內容繼續施作,其擴充金額為新臺幣498萬9900元整,延長履約期限為12個月(自113年2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2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12年2月1日(或機關指定日)起至113年1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樣稿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僅須任一項符合:
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Z11010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EZ14010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或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公告底價為新臺幣474萬元整。
二、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三、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信用證明文件為票據交換所或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四、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五、以上證明文件係審標必要條件,如未依規定檢附視為不合格標。
六、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2月29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釋疑,招標機關對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1月3 日下午5時前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七、餘請參閱招標公告相關規範。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