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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2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以下僅須任一項符合:
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CE01010一般儀器製造業、F10505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F106010五金批發業、F106020日常用品批發業、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F108040化粧品批發業、F10907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F113010機械批發業、F113020電器批發業、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990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20504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F206010五金零售業、F2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F208040化粧品零售業、F20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F213010電器零售業、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F213990 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F401010國際貿易業、I103060管理顧問業、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信用證明文件為票據交換所或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該單位所有權人章及經辦人員章)。
三、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四、以上證明文件係審標必要條件,如未依規定檢附視為不合格標。
五、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2月16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釋疑,招標機關對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2月17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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