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ao-junkai@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契約年度內工作表現優良且積極配合機關各項工作要求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項目、單價辦理後續擴充。
總擴充期間以2年為限,總擴充金額計132萬2,800元整。惟後續擴充年度預算遭議會刪減不足以契約條件支應時,應重新與廠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秘書室事務股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 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本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91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服務台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應屬公路汽車客運業(G101011)、市區汽車客運業(G101021)或遊覽車客運業(G101051),並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及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 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本案契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或實際履約金額達契約金額上限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本採購案屬開口契約(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 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契約價金之計算方式為依實際採購數量給付,本採購案採購總金額上限為: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金額。得標廠商日後履約如未逾採購總金額上限者,無須辦理契約變更。
本案簽訂契約時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算至109年1月22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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