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ao-junkai@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年度內得依原契約單價後續擴充至標餘款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事務股
開標地點
本局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F106020日常用品批發業 或 F401010國際貿易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1. 決標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確樣後製作。2. 樣品製作應於本機關確樣次日起10個日曆天完成,送本局審核,經確樣後留存本局,作為驗收標準。打樣不符者,以重製1次為限(重製期間為打樣不符之次日起6個日曆天為限),遲製打樣品或重製樣品仍不合格者,則無條件解約。交貨期限為樣品核定次日起45日曆天完成。3. 標的物完成後應依契約所訂交貨日前運送至本局指定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3段8號庫房內)存放(交貨前應先與本局聯繫安排收貨及驗收事宜)。
二、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本年度內得依原契約單價後續擴充至標餘款上限。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5月2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本機關釋疑處理結果,將於108年5月3日前答復。
四、如對採購標的有相關問題或看樣,請洽詢本局徵集勤務科薛小姐(電話:(02) 2365-4361分機230);採購文件問題,請致電秘書室蔡先生(分機76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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