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ao-junkai@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契約年度內工作表現優良且積極配合機關各項工作要求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項目、單價辦理後續擴充:
每期1年,以2期為限。惟後續擴充年度預算遭議會刪減不足以契約條件支應時,應重新與廠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事務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購買,每份新臺幣100元整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服務台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符合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之業者,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本案履約期限: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 標單所列部分項目及數量僅供參考,投標廠商務必親至現場勘查範圍、環境,預估工作量、能力(人員調度、穩定性)及與機關配合度,並按規範說明書內容,確實估價計算,得標後須依規定施作。
(三) 勞務範圍請先電話聯絡現場查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5:00逕至工作地點:臺北市替代役中心(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3段8號)現場,電話:(02) 8369-2041分機204,聯絡人:李鴻偉,本勞務不另外辦理現場會勘。
(四) 得標廠商須對本勞務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對雇用員工須強制辦理「國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另應注意履約期間勞動基準法最新修正法令,注意其勞工排班及薪資發給情形,以保障勞工權益。
(五) 廠商進行消毒工作,消毒人員需有「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訓練證明」。
(六) 請得標廠商於簽約前,附上自身或分包商景觀廠商資格(A102080園藝服務業),或附上曾修剪花草樹木證明書。
(七) 本項工作「清潔維護」工作人員出勤係按日(人、次)計價,遇天災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日數,概不予計價。
(八) 得標廠商使用之器材、用具及材料必須妥善放置於固定場所,不得任意放置,影響觀瞻。
(九) 契約中詳細價目表之單價屆時依決標金額比率調整之。
(十) 本局保留有關本須知各條款之解釋〈補充說明〉權。
(十一)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 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十二) 有關檢舉或申訴方式,除政府電子採購網列舉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法務部廉政署、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外,本局仍有政風室可服務,電話:(02) 2368-5547;傳真:(02) 2364-0086;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十三)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廠商於契約年度內工作表現優良且積極配合機關各項工作要求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項目、單價辦理後續擴充:每期1年,以2期為限。惟後續擴充年度預算遭議會刪減不足以契約條件支應時,應重新與廠商議價。
(十四) 本案公告底價:新臺幣1,106,00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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