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ao-mary2437@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91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以現金支付新臺幣100元整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91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最新頒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101011丙等(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及宜蘭縣)、E801060室內裝修業(限具施工資格者)之業者。
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至現場現勘且充分了解施工內容,如有疑義應於招標公告規定期限內申請釋疑。施工範圍請先電話聯絡並現場查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下午5:30逕至工作地點:臺北市政府兵役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現場,電話:(02) 2365-4361分機760,聯絡人:陳美伶,本案不另外辦理現場會勘。
(二)本案履約完成所需費用均已含於契約價金內,得標廠商日後不得藉故加價。
(三)依據本案契約書及本府相關法令規定,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兼職須經本局書面同意,其相關工程僅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且於決標後至竣工期間,兼職不得超過3家以上;另本案勞安人員依本府規定不得跨工地兼職。
(四)有關檢舉或申訴方式,除政府電子採購網列舉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法務部廉政署、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外,本局仍有政風室可服務,電話:(02) 2368-5547;傳真:(02) 2364-0086;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五)承商使用之器材、用具及材料必須妥善放置於固定場所,不得任意放置,影響觀瞻。工地需隨時保持整齊,器材不得任意堆置,並加施工警示標示,每日收工需打掃清潔。
(六)本局保留有關本案招標文件之解釋〈補充說明〉權。
(七)承商之協力廠商如為兩家以上,應檢具相關代理或經銷等證明文件。
(八)所有依工程慣例應由承商負責收頭部分,悉依機關或監造單位指示施工。
(九)本案原則上以週五夜間及週末全日進行施工,承商遇有其他時間須進行趕工時,須和機關協調後,方可施工。另契約價金均含配合趕工所需之費用。
(十) 本案施工安全概由承商負責;施工期間承商須依本府規定設置施工告示牌及安全圍籬。
(十一) 承商於工程付款時須檢附出廠證明(或進口證明)、測試報告,及隱蔽部份之施工過程照片,始可請款。
九、履約期限: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指定開工日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8個工作時段內竣工(週五18:00~22:00及週六、日8:00~22:00為一單位工作時段)。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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