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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3樓低北區秘書室事務股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3樓低北區秘書室事務股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為本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之勞務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2.學校
3.凡持有政府機關及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須與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檢索系統代碼H701(不動產投資業)、H702(建築經理業)、H703(不動產投資業)、H704(不動產經紀業)等相關。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押標金額度】:無。
二.【履約保證金額度】:無。
三.【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四.【廠商提出疑義、異議期限及機關釋疑期限】: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3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3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3月20日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3、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4、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五.【預定決標日期】:
1.評審時間:另行通知。
2.議價時間:另行通知。
六.【其它】:
1、本案無預付款。
2、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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