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5至7樓
電子郵件信箱
fy_1214@gov.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5至7樓行政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本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E603050自動
控制設備工程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或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證明文件(查詢⽇期應為截⽌投標⽇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等規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押標⾦:無。
3.履約保證⾦:契約金額之5%。
4.保固保證⾦: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
5.廠商提出疑義及機關釋疑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31⽇前以書⾯送達本所請求釋疑,本所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2⽉6⽇前,以書⾯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6.配合本府契約文件電⼦化推動計畫,未來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電⼦契約,請投標廠商,儘速申請符合電⼦簽章法之憑證,俾利於電⼦採購契約進⾏電⼦簽章。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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