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
電子郵件信箱
fv0113@mail.taipe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經本所評估廠商後無逾期違約等情事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廠商維持原契約條件、單價及本契約內提供之各項服務項目,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為一年(至107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行政課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
1.廠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電話27230711#412、傳真:27237154地址:台北市信義莊敬路391巷11弄2號2樓。
2.疑義方式: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3.異議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即105年11月30日止;本所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答覆。
5.廠商對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臺北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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