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復興三路312號
履約期限
以日曆天計,工期46日。預計竣工日為108年8月16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8年03月26日府工採字第1083004210號函修頒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綜合營造業經登記取得自來水管承裝商且其營業項目有(E501011)之資格
2.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乙等(含以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108年5月17日下午17時整)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校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
二、本案底價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且屬未達公告金額比議價之採購案,依市府106年10月30日北市府授工採字第10632182500號函頒之公告底價作業流程圖,可不公告底價。
三、本校位處山區,車輛及大型機具無法直接到達施工位置,欲參與投標廠商需事先到校觀察地形,得標後不得以搬運困難或其他理由要求增加施工費用。
四、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乙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資格,聘僱有專任技工2人以上之證明。
五、廠商應於施工前辦理鄰里居民座談會。
六、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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