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12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二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8914537分機133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99002@ysps.tp.edu.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10年度學生通學專車暨校外教學車輛租賃勞務採購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1/26 16: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1/27 09: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二號(活動中心二樓會議室一)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二號 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總務處
其他: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G101051合法登記營業之遊覽車客運業者
其他證明文件:汽車運輸業執照或其他相關可佐證文件。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1.為護衛學生人格權與身體權,禁止廠商之行車服務人員有不當行為、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之情 事,如一經家長或學生投訴,廠商應先將該車次服務人員暫停職務,不得再為出車服務人員,事件調查方式則依政府相關法規及程序辦理查處。如上述危害學生情事發生一次事件且成案者,扣罰該車次服務費50%,一經最後確認者,再扣罰該車次服務費50%,同時立刻解約,並沒收剩餘履約日期之履約保證金。
2.若逢下一新年度標案未有決標廠商前,本案決標廠商須提供原契約價格及服務至新決標廠商產生為止。
※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4時內送達。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 110 年1月19日以前,採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 110年1 月2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1-15T02:24:20+08:00
機關地址
112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二號
電子郵件信箱
99002@ysps.tp.edu.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二號(活動中心二樓會議室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二號 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總務處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G101051合法登記營業之遊覽車客運業者 其他證明文件:汽車運輸業執照或其他相關可佐證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為護衛學生人格權與身體權,禁止廠商之行車服務人員有不當行為、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之情 事,如一經家長或學生投訴,廠商應先將該車次服務人員暫停職務,不得再為出車服務人員,事件調查方式則依政府相關法規及程序辦理查處。如上述危害學生情事發生一次事件且成案者,扣罰該車次服務費50%,一經最後確認者,再扣罰該車次服務費50%,同時立刻解約,並沒收剩餘履約日期之履約保證金。 2.若逢下一新年度標案未有決標廠商前,本案決標廠商須提供原契約價格及服務至新決標廠商產生為止。 ※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4時內送達。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 110 年1月19日以前,採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 110年1 月2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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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873-調查及保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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