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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士林區平等國民小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士林區平等國民小學特種基金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10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E801060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截標時間:115年6月22日下午5時00分,開標時間:115年6月23日上午10時,地點:本校至聖樓2樓校史室。(不另行通知)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校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算至115年6月19日下午4時0分止。另本校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日。
3.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不訂底價。
4.本案工期為45個日曆天。
5.本校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6.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至現場勘查,聯絡人:總務主任(分機830)或事務組長(分機831)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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