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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79號警衛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G101011公路汽車客運業、G101021市區汽車客運業、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或與本採購案相關之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
(二)本案等標期訂為5日,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但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5日。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2月23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前1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投標截止日期及時間:108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午5時0分。
(五)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108年12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假本機關行政棟3樓多功能教室。
(六)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於開標當日到現場參與減價、比減價格。
(七)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新上網招標,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更換修正後之招標文件,無須再付工本費。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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