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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08年度期滿前,經本校評核履約情形良好,得後續擴充採購1年,履約期限: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預估金額為新臺幣43萬2,000元整(109年度後續擴充實際金額俟機關審定預算訂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國民小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I901011保全業、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IZ12010人力派遣業等相關業者(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工本費50元。
(二)本案等標期依規定不得少於7日,但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5日。本案訂為5日,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不算入。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1月12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前一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投標截止日期及時間:107年11月13日(星期二)下午5時0分。
(五)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107年11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時0分假本機關行政棟2樓會議室。
(六)評審日期時間及地點:107年11月14日(星期三)於資格審查後在原地立即召開。
(七)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新上網招標,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更換修正後之招標文件,無須再付工本費。
(八)其餘事項詳招標公告或契約書。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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