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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期間至12月31日止,金額約7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金龍路1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專業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技師公會會員證。
3.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進入本校前須完成施打第2劑疫苗且滿14天或提供PCR、快篩等有效證明,且務必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如有發燒、咳嗽等呼吸道症狀,請勿出席會議。
二、本案以公告預算金額固定費用給付。
三、廠商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於111年4月8日前以書面向本校提出,本校將以書面或傳真於111年4月12日前答覆。
四、本校預定於111年4月14日下午2時假本校八德樓2樓會議室召開開標會議,資格符合者同日續行評審會議。
五、本案免繳納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六、本案等標期依規不得少於7天,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本案擬定為13日。
七、後續擴充之期間至12月31日止,金額約70,000元整。
八、本次修正投標須知中廠商資格審查表。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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