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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經本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經本機關決議通過後,得依原契約條件(後續擴充1年自107年9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止或原主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及原主契約詳細價目表所訂數量、單價續約1年;後續擴充金額預估為499,15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內湖區碧湖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金龍路1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9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函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未經停權且未停(歇)業之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或G101011公路汽車客運業或G101021市區汽車客運業等,特定資格: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7月31日下午17時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8月1日下午17時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二) 本案如因流標重新上網,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更換修正後之招標文件,無須再付工本費。
(三) 本案採電子領標,等標期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5日,爰本案訂為6天。
(四)評審日期預定於106年8月3日上午10時0分假本機關八德樓2樓會議室召開。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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