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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內湖區碧湖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金龍路1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5年9月10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餘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未經停權且未停(歇)業之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或G101011公路汽車客運業或G101021市區汽車客運業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預定決標日期:105年8月30日
(二) 截止投標日期及時間﹕105年8月29日17時0分
(三) 開標日期及時間﹕105年8月30日9時0分
(四) 評審日期及時間﹕105年8月30日10時0分
(五)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8月25日17時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5年8月26日17時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 本案如本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款之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七) 本案如有疑問,請洽學務處訓育組陳鴻義組長,電話:27907161#135
(八) 本案等標期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本案等標期擬訂為8天。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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