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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國民小學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國民小學向善樓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51號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期初報告於決標日起3個月內完成;詳契約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用臺北市政府契約範本:107年11月22日府工採字第1076013321號函修正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8)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9)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都市計畫。
b.技師公會會員證。
■(10)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建築、土木工程、都市計畫。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 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1日以1日計)期限前(即1月12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即1月17日)。
2.本案預估決標日為開標日30日內。
3.本案經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詳如評審需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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