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hinghwa@sups.tp.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三民路5號(東陽樓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三民路5號(總務處文書組)
履約期限
一、二階段,決標日次日起60及270日曆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教育部指定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電機工程技師事務所須有: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會員證、電機工程技師執業執照及電機技師公會會員證。
(二)廠商納稅證明:
1、投標廠商為事務所納稅證明屬個人所得稅者,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提出核定通知書影本或依法免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例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一)設計部分:
1.決標日次日起60日內完成第一階段設計工作(詳需求說明書)。
2決標日次日起270日內完成第二階段圖面繪製,並送台電公司完成審查作業(詳需求說明書)。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二、招標附加說明:
(一)投標文件須於109年12月1日12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臺北市松山區三民路5號(西松國小總務處文書組)
(二)本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及單位,依招標公告所定之時間及地點:109年12月1日下午14時整於本校東陽樓2樓會議室開標,109年12月2日上午10時0分整進行評選,並以本機關名義決標。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1月21日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