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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in@haps.tp.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次辦理「112學年度中央廚房勞務委外採購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52萬9,440元整,其包含國小部分每餐65元(19萬4000餐*65元=1,261萬),幼兒園部分每餐45元(3萬6,432餐*45元=163萬9,440元)及三章補助每人10元獎勵金(228萬);若包含後續擴充二年(113-114學年度)採購金額3,305萬8880元,案總採購金額為4,958萬8,32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二十二號
履約期限
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採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之相關證明文件,業者名單可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之整合查詢服務>食品>HACCP查詢)。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固定費用之注意事項:
1.本案固定費用為國小每人每餐新台幣65元整,幼兒園每人每餐新台幣45元整。
2.依工程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函「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第二點,廠商報價超過前揭固定費用者為不合格標。
3.本案依前揭固定費用辦理議價程序(不訂底價;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並依照原定固定費用决標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定之内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内容。廠商報價高於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招標文件(投標須知第場六點)規定,不予決標。
(二)本案押標金80萬元,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1%。
(三)本案如因流標重新上網,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更換修正後之招標文件,無須再付工本費。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内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起至111年7月3日止,書面向本校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
※本採購案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得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規格。
※截止投標日或截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一辦公日之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