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33號總務處
電子郵件信箱
f5572@mail.laes.tp.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33號總務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龍安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33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於開工日起65工作天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並符合投標須知十 三、(二)1.相關規定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日起算,至115/5/11上午10時為止,本校將於115/5/11下午17時前以書面回覆疑義。
2.開標時間:115/5/13(三)11:00
3.投標廠商資格:■僅須任一項符合
■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
a.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b.其他:(投標時無須檢附下列資料,為合格標。唯本案消防工程履約階段,依據消防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爰此,本案消防工程於契約訂定時須委託「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人員或者具消防設備士或師證書,依消防法第8條取得有效期間內之執業執照及消防設備士或師公會會員證人員,協助測試及檢修。)
■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其他證明文件: 聘有消防設備士或師,並應檢附「消防設備士或師證書」、有效期間內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及消防設備士或師公會會員證。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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