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6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2段21巷20號
聯絡電話
(02)29320212#357/361
電子郵件信箱
pstc_atavism@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1/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2段21巷20號總務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臺北市政府函頒招標文件範本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901011保全業。
2.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於106年11月21日下午17時整前,以書面送達(以下送達均包含專人或郵遞方式)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2段21巷20號(總務組)或傳真(02)29323299請求釋疑。本處將以書面或傳真於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2.廠商對本處辦理招標、開標、決標期間,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權利者,得依採購法規定提出異議,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2段21巷20號,電話:(02)29320212分機357傳真:(02)29323299。 廠商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得依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3.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5萬元、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10萬元整。
4.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可至現場勘查,以利了解本案之現況及實際建物情形。
(2)本案預算尚未經議會審議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本處得依規定先行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3)相關地理環境及辦公廳舍位置可至本處官網查詢http://dcsd.gov.taipei/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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