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a-10758@gov.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本案後續擴充權利,擴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60萬元整,擴充期間至116年12月31日,以原契約工作項目及條件辦理擴充,如有新增工項另行依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2樓產業發展局閱卷室(N204會議室對面)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60號櫃台 產業發展局秘書室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章程:提供園藝、農藝、造園或景觀專業服務相關)。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項目為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者,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 專業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為園藝科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收件地點為: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60號櫃台 產業發展局秘書室總收文(請撥打1999轉分機6681)服務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疑義異議受理窗口產業發展局_農業發展科_林小姐(02)2720-8889轉1018
◎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述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2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投標須知第59點第1款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本案底價:本案定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1)資格審查:114年12月31日上午10時00分。
(2)服務建議書評選:另行通知。
(3)與評選優勝者議價:另行通知。
◎本採購無給付預付款。
◎履約保證金額度:無。
◎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餘詳招標文件。
◎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