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市府路1號1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章程內容須含依政府機關授權進行巡邏或違規舉發等業務。
(二)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不限
應檢附證明文件詳參投標須知第13點(一)。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案不提供現場領標,廠商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並將電子領標憑據附上於投標封套(箱)外或裝入投標封套(箱)內。
※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書面投標請於截止前於上班時間上午8:30~12:00至下午13:30~17:00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5年4月16日(含)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於前述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含)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有關本案服務內容或履約相關問題,請電(02)27208889#6477洽詢本案承辦人陳慧如。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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