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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2188@gov.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施工費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1,638萬7,935元整,並保留未來得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預計擴充施工費3,500萬元(設計監造服務預計後續擴充金額278萬5,005元)。保留擴充期間為112年度結束或新增履約標的全部竣工驗收前(以後到者為上限),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續約及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6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國內廠商:須任一項符合
(1)專業技師事務所: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冷凍空調工程科。 b.冷凍空調技師當期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冷凍空調工程科。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d.冷凍空調技師當期公會會員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未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二、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2年1月3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2年1月6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投標書及詳細表請填妥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後置於投標文件內,另請加印後分別置入各份服務建議書內。
四、本案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施工費1,638萬7,935元,預算金額143萬3,944元以建造費用8.75%計算。
五、履約期限:
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個案指定日起10日內完成初步設計報告,送交機關召開設計審查說明會,廠商應全程出席簡報,至機關審定同意為止。
2.初步設計經機關審定後,於機關書面通知個案指定日起15日內完成細部設計,送交機關召開設計審查說明會,廠商應全程出席簡報,至機關審定同意為止。
3.細部設計經機關審定後,於機關書面通知個案指定日起5日內完成招標文件一式4份,送交機關審查或辦理發包作業。
4.廠商應於工程發包開工日前,將工程監造計畫提送機關審定。
5.廠商所提圖說、資料,經機關審查如須修正時,應自機關通知指定日起7日內修正完妥送交機關。
6.變更設計完成期限由機關、廠商雙方另行議定。
7.機關得視個案性質、金額等予以調整履約期限。
監造部分:
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止。其他服務部分詳契約附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