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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施工費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3,910萬7,000元整。並保留未來得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預計擴充施工費3,000萬元(設計監造服務預計後續擴充金額217萬8,108元)。保留擴充期間為111年度結束或本案履約標的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以後到者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5樓(市場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6樓(市場處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
(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冷凍空調技師。
b.冷凍空調技師當期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冷凍空調技師。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d.冷凍空調技師當期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未變更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二、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開標是日 辦理廠商資格審查,評選時間地點本機關另行通知。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本案訂底價決標後公告底價.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預定決標日期:擇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議價後決標.本案無給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額度:無.保固保證金額度:無.本標的不辦理初驗。履約地點:臺北市市場處所轄公有市場(含公有傳統市商場、超級市場、地下街)。
三、履約期限:
(一)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個案指定日起10日內完成初步設計報告,送交機關召開設計審查說明會,廠商應全程出席簡報,至機關審定同意為止。
2.初步設計經機關審定後,於機關書面通知個案指定日起15日內完成細部設計,送交機關召開設計審查說明會,廠商應全程出席簡報,至機關審定同意為止。
3.細部設計經機關審定後,於機關書面通知個案指定日起5日內完成招標文件一式4份,送交機關審查或辦理發包作業。
4.廠商應於工程發包開工日前,將工程監造計畫提送機關審定。
5.廠商所提圖說、資料,經機關審查如須修正時,應自機關通知指定日起7日內修正完妥送交機關。
6.變更設計完成期限由機關、廠商雙方另行議定。
7.機關得視個案性質、金額等予以調整履約期限。
(二)監造部分:
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止。其他服務部分詳契約附件。
四、投標書及詳細表請填妥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後置於投標文件內,另請加印後分別置入各份服務建議書內。
五、本案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施工費預算上限為3910萬7,000元整,設計監造預算費率上限為8.32%(約新臺幣3,253,702元),設計費用佔全部酬金之56%及監造費用佔全部酬金之44%。
六、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本案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九(四)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