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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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預計擴充金額上限為1,000,000元,本處得通知原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6樓(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J101020 病媒防治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未變更招標文件或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二、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本案訂底價決標後公告底價.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0年1月15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本案無給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百分之10計算.保固保證金額度:無。本標的不辦理初驗。履約地點:臺北市市場處所轄公有零售市場。
三、履約期限:
1.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2.需要施作之公有市場,由機關於噴藥施作至少3天前,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將需求單提供承商(若有緊急疫情發生需當日噴藥時不在此限),屆時承商應準時派員進行噴藥作業。本案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方式辦理,自第一張需求單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實作數量個案計價後其總價達上限金額999,880元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四、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六、本採購案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
七、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八、本採購案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已公開。
九、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為新臺幣999,880元。
(2)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4)前述第 1.2項規定,如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報期間。
十、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十一、本採購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九.(四)規定辦理,廠商不得就此部分請求補償或賠償。
十二、本案底價為新台幣850,00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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