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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延長合約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止,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上限金額為新臺幣496萬1,527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5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市場處特種基金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6樓(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2.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原: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IF0201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未變更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二、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本案無給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百分之十計算.保固保證金額度:無.本標的不辦理初驗。履約地點:機關所轄公有零售市商場、超級市場、地下街、批發市場。
三、郵購領遞招標文件:新臺幣100元(郵購者請以郵政匯票郵寄本處,受款人:臺北市市場處,並註明欲購標案名稱或標案案號,另加附回郵郵資新臺幣150元整。)
四、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3,900,000元。
五、履約期限:契約簽訂日起由機關以派修單或施工函通知廠商施作,全部工程應於開工之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實作數量個案計價後其總價達上限金額496萬1,527元為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六、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七、本採購案開口工項維護費單價之預算金額已公開。
八、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2)開口工項期限自第一張派修單起至110年12月31日或履約金額總價達上限金額,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開口工項完成履約標的。(3)各次派修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4)前述第 (1)(2)目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
九、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十、本採購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九(四)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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