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W01 已決標公告

107年度公有市場病媒防治噴藥作業開口契約

臺北市市場處 決標日:106/10/26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祥信除蟲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80,000
原始預算
$ 1,200,000
底價金額
$ 890,000
決標折數
65.1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市場處
機關代碼 3.79.67.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市場科-王婷-分機2117
聯絡電話 (02)23415241#2015
機關代碼 3.79.67.1
單位名稱 臺北市市場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
聯絡人 市場科-王婷-分機2117
聯絡電話 (02)23415241#2015
傳真號碼 (02)23560821
電子郵件信箱 cw-1911@mail.taipei.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0/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1/07 17:00
開標時間 106/11/08 09:30
開標地點 臺北市市場處-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第三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7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 (臺北市市場處總收文)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J101020病媒防治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未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二.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本案訂底價決標後公告底價.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1月6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本案無給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百分之十計算.保固保證金額度:無.本標的不辦理初驗。履約地點:臺北市市場處所轄公有傳統市場。 三.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二)需要施作之公有市場,由機關於噴藥施作至少3天前,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將需求單提供承商(若有緊急疫情發生需當日噴藥時不在此限),屆時承商應準時派員進行噴藥作業。本案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方式辦理,自第一張需求單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實作數量個案計價後其總價達上限金額120萬元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四.郵遞購領者每份新臺幣100元(郵購者請以郵政匯票郵寄本處,受款人:臺北市市場處,並註明欲購標案名稱或標案案號,另加附回郵郵資新臺幣150元整。) 五.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六.本採購案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已公開。 七.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一)本採購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應為訂約總價。 (二)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需求單,通知廠商履約,需求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三)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八.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九.本採購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九.(四)規定辦理,廠商不得就此部分請求補償或賠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0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臺北市市場處
機關代碼 3.79.67.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市場科-王婷-分機2117
聯絡電話
(02)23415241#2015
機關代碼
3.79.67.1
單位名稱
臺北市市場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
聯絡人
市場科-王婷-分機2117
聯絡電話
(02)23415241#2015
傳真號碼
(02)23560821
電子郵件信箱
cw-1911@mail.taipei.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0/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1/07 17:00
開標時間
106/11/08 09:30
開標地點
臺北市市場處-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第三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7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 (臺北市市場處總收文)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J101020病媒防治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未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二.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本案訂底價決標後公告底價.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1月6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本案無給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百分之十計算.保固保證金額度:無.本標的不辦理初驗。履約地點:臺北市市場處所轄公有傳統市場。 三.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二)需要施作之公有市場,由機關於噴藥施作至少3天前,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將需求單提供承商(若有緊急疫情發生需當日噴藥時不在此限),屆時承商應準時派員進行噴藥作業。本案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方式辦理,自第一張需求單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實作數量個案計價後其總價達上限金額120萬元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四.郵遞購領者每份新臺幣100元(郵購者請以郵政匯票郵寄本處,受款人:臺北市市場處,並註明欲購標案名稱或標案案號,另加附回郵郵資新臺幣150元整。) 五.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六.本採購案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已公開。 七.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一)本採購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應為訂約總價。 (二)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需求單,通知廠商履約,需求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三)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八.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九.本採購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九.(四)規定辦理,廠商不得就此部分請求補償或賠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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