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w-0663@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市場處-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第三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7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臺北市市場處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建築師事務所:具開業證書。
2.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電機技師、冷凍空調技師及消防設備師(含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執業證書)。
3.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電機技師、冷凍空調技師及消防設備師(含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執業證書)。
4.「同時符合1及2」或「同時符合1及3」之共同投標者,應以冷凍空調業者(主辦項目為排油煙及空調設備者)為代表廠商。
5.其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未變更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二、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開標是日辦理廠商資格審查,評選時間地點本機關另行通知。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5月15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本案無給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額度:無.本標的不辦理初驗,履約地點:臺北市西湖市場(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285號 )
三、履約期限:
(一)設計部分:
1.完成初步設計:自機關指定日起【25】日曆天內完成,供機關召開初步設計審查會,廠商應全程出席並做簡報及答詢,至機關同意後續細部設計。
2.完成細部設計:自機關指定日起【25】日曆天內完成,供機關召開設計說明會,廠商應全程出席並做簡報及答詢,至機關同意為止。
3.完成招標文件:自接獲機關指定日起【3】日曆天內提送預算書圖,交由機關辦理發包作業。
4.其餘詳契約。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自工程決標日起,至工程標驗收合格止。其他服務部分詳契約附件。
四、預算金額:
(一)施工費預算上限為31,996,481元整,設計監造預算為205萬3,607
元整,設計費用佔全部酬金之50%及監造費用佔全部酬金之50%。
(二)本案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設計監造費約為按全部工程
實際建造費用(建造費用之定義詳契約條款)之6.4%計算,採固定價格給付。
五、郵購領遞招標文件:新臺幣100元(郵購者請以郵政匯票郵寄本處,受款人:臺北市市場處,並註明欲購標案名稱或標案案號,另加附回郵郵資新臺幣15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