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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50萬元(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市場處-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第三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7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 (臺北市市場處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未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2.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本案訂底價決標後公告底價.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月16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月17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本案無給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額度:決標金額百分之十計算.保固保證金額度:無.本標的不辦理初驗。
3.履約地點:臺北市所轄之公有零售市場、公有超級市場(以北投區、士林區、內湖區、松山區、中山區及大同區等行政區內之市場或超市為主及光華數位新天地)。
4.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實作數量個案計價後其總價達上限金額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5.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6.本採購案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已公開。
7.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為新台幣2,500,000元。
(2)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各次派修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4)前述第 (1)(2)目規定,如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報期間。
8.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9.本採購案開標後,如有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時,其差額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為:差額保證金 =(實際底價× 0.8 -標價)×契約上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
10.本採購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九.(四).規定辦理。
11.郵遞購領者每份新臺幣100元(郵購者請以郵政匯票郵寄本處,受款人:臺北市市場處,並註明欲購標案名稱或標案案號,另加附回郵郵資新臺幣15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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