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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終止日,若尚未簽訂下一年度新約時,經機關通知後,依原契約條件及所列單價得繼續至新廠商訂約日前1日止,但期間最長不得逾2個月(期限至107年2月28日止)。經核計本案含預估擴充2個月,預估增購金額為新台幣364,980元整(含保險、稅捐、管理等費用),本處得通知原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市場處-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第三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8萬元整(受款人:臺北市市場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7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 (臺北市市場處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衛生清潔相關業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未變更招標文件或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2.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本案訂底價決標後公告底價.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本案無給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百分之10計算.保固保證金額度:無。本標的不辦理初驗。履約地點:臺北市公有西湖市場(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285號)。
3.履約期限:自機關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7天內開始維護至106年12月31日止。
4.郵遞購領者每份新臺幣100元(郵購者請以郵政匯票郵寄本處,受款人:臺北市市場處,並註明欲購標案名稱或標案案號,另加附回郵郵資新臺幣150元整。)
5.本採購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廠商不得就此部分請求補償或賠償。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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