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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市場處-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第三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4萬元整(受款人:臺北市市場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7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3樓 (臺北市市場處總收文)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15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開工日起90日曆天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綜合營造業(E101011)丙等(含以上)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未變更招標文件或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2.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本案訂底價決標後公告底價.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如經保留決標則暫定105年11月2日以前辦理決標).本案無給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百分之10計算.保固保證金額度:無。本標的不辦理初驗。履約地點:建成圓環拆除工程(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284號之1)。
3.郵遞購領者每份新臺幣100元(郵購者請以郵政匯票郵寄本處,受款人:臺北市市場處,並註明欲購標案名稱或標案案號,另加附回郵郵資新臺幣150元整。)
4.本案投標廠商應自行前往現場勘查履約標的。
**本案經簽奉核准更正以下內容:
(1)廠商資格原為「綜合營造業(E101011)丙等(含以上)」更正為「綜合營造業(E101011)丙等(含以上)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
(2)新增投標須知第十三條第(二)項第2款應檢附之文件: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結算驗收證明書或拆除執照影本等)。
(3)新增投標須知第十三條第(二)項第3款應檢附之文件: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拆除案件之承做文件無逾期證明(如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等)。
(4)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原為105年10月5日以前改為105年10月12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原為105年10月12日以前修正為將於105年10月14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如經保留決標則原為暫定105年10月28日修正為暫定105年11月2日以前辦理決標)。
(5)原截止投標為105年10月13日17時,延長至105年10月17日17時。
(6)原開標時間為105年10月14日9時30分,延長至105年10月18日9時30分。
(7)一併更正投標須知、廠商資格審查表及投標封套。
(8)其餘文件不變,請已領取招標文件之廠商重新領取。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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