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車輛處 車輛二廠 土城大修場 車載大修股 邱裕峰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聯絡人
車輛處 車輛二廠 土城大修場 車載大修股 邱裕峰
電子郵件信箱
e21588@metro.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216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供應處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 1,555 )個日曆天以內完成,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六)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滿足下列任一條件: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8月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7 陳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由供應處填寫)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六)履約:
詳細地點: 機關指定之地點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1)33列371型4系列電聯車車載通訊系統,包含66組無線電車機台、66組通訊操作面盤組、66組列車通訊控制單元、132組話筒、198組車廂通訊控制單元、858組對講機、3,168組車廂喇叭、132組駕駛室喇叭、198組網路交換器、66組車頭顯示器、66組車次顯示器、792組車側顯示器、792組到站顯示器(2、3門)、792組到站顯示器(1、4門)、792組車門上方內裝襯板(2、3門)及792組車門上方內裝襯板(1、4門)。
(2)可攜式測試設備:4組。
(3)試檯型架:3組。
(4)備品:包含26組無線電車機台、22組通訊操作面盤組、43組列車通訊控制單元、36組車廂通訊控制單元、26組話筒、78組對講機、18組駕駛室喇叭、99組車廂喇叭、32組網路交換器、9組車頭顯示器、10組車次顯示器、79組車側顯示器、79組到站顯示器(2、3門)、79組到站顯示器(1、4門)。
2、履約期限:
(1) 廠商應於開工日起至1,555日完成,設計文件及樣品測試報告經機關審查核可後,共分7批執行,依批次順序交車,完成列車數/備品查驗,各批次說明如下:
(2)設計文件:自開工日起算120個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所要求應送審之文件(含概念設計審查(CDR)及細部設計審查(DDR)等)予機關審核,經審查核可後始能進行後續相關作業。
(3)第1批(1列車):自開工日起算450個日曆天內完成原型車之安裝作業且測試合格,其測試報告應經機關核定。
(4)第2批(5列車):自開工日起算670個日曆天內完成第2~6列車之安裝作業且測試合格,其測試報告應經機關核定。
(5)第3批(5列車):自開工日起算870個日曆天內完成第7-11列車之安裝作業且測試合格,其測試報告應經機關核定。
(6)第4批(6列車):自開工日起算1,070個日曆天內完成第12-17列車之安裝作業且測試合格,其測試報告應經機關核定。
(7)第5批(5列車):自開工日起算1,235個日曆天內完成第18-22列車之安裝作業且測試合格,其測試報告應經機關核定。
(8)第6批(6列車):自開工日起算1,410個日曆天內完成第23-28列車之安裝作業且測試合格,其測試報告應經機關核定。
(9)第7批(5列車):自開工日起算1,555個日曆天內完成第29-33列車之安裝作業且測試合格,其測試報告應經機關核定。
3、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4、預算分年資金如下:
(1)113年度:新臺幣50萬7,000元。
(2)114年度:新臺幣2,944萬7,590元。
(3)115年度:新臺幣1億1,542萬6,000元。
(4)116年度:新臺幣1億2,696萬8,000元。
(5)117年度:新臺幣1億7,815萬8,870元。
5、本案採固定費用(新臺幣:450,077,460元整)給付,廠商免備投標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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