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電子郵件信箱
e10069@metro.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2/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216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113)年(9)月(30)日以前採分批完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E601010 電器承裝業乙級 。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應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10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13 黃小姐 ,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
板南線:南港展覽館站、昆陽站(南港機廠)、後山埤站、市政府站、忠孝敦化站、忠孝新生站、台北車站、西門站、龍山寺站、江子翠站、板橋站、府中站、亞東醫院站、海山站、永寧站、頂埔站。
新蘆線:迴龍站、輔大站、新莊站、先嗇宮站、菜寮站、蘆洲站、三和國中站、通風井動力變電站、民權西路站、行天宮站、忠孝新生站、東門站。
信義線:東門站、大安站、台北101站、象山站。
松山線:松山站、台北小巨蛋站、松江南京站、中山站、小南門站。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1)傳輸跳脫隔離盤(4路),共30座。
(2)傳輸跳脫隔離盤(5路),共4座。
(3)傳輸跳脫隔離盤(6路),共3座。
(4)傳輸跳脫隔離盤箱體須附鎖及烤漆,箱體裝配內含無熔絲開關、電源供應器、RIO模組、集線器、輔助電驛、指示燈、選擇開關及五金另料等。
(5)傳輸跳脫隔離盤交付後,依機關指定地點安裝,並完成配管、佈設網路線(CAT6,2條)及機關既設開關盤內控制線接續,涉及穿牆或穿樓板處須採防火填塞回填。
(6)上述作業以凌晨非營運時段(01:30~04:00)安裝為主,機關得視安裝特性與影響機關營運程度調整。
2.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3.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第1階段履約期限自開工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前完成。
第2階段履約期限自開工日起,至113年9月30日前完成。
(八)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 2,653,76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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