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0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48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90
日內交清。
(八)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 1,640,050元。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廠商須出具曾完成鐵道客車車廂或公路大客車車內之LED照明燈管製造、供應或承做之相關驗收證明文件或提供使用單位出具使用良好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1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北投倉庫或機關指定其他之倉庫。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381型T8 LED燈管(4呎)4116件、381型T8 LED燈管(2呎)58件
2交貨時程: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45
日內提供樣品項次1 為28件,項次2為1件,另需提供實驗室測試所需數量。委外檢驗數量不包含於交貨數量。廠商需提供出廠證明文件(內容至少包含LED晶粒通過LM-80規範、產品色溫範圍、光通量、演色性、發光角度、光效、光衰及主要尺寸等項,如證明文件為外文,則須檢附中文譯本)予機關審查;經機關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外觀檢查及測試(機關審查及測試期間不列入履約期限),若經機關審查不合格,則視為樣品測試不合格。
(2)廠商所提首件產品經機關查驗及測試合格後始得交貨,廠商應自機關測試合格通知次日起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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