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e01201@metro.taipei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7/1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算,於(20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5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1詳細地點:木柵倉庫或機關其他之倉庫。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本案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違反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9條本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2數量摘要:煞車繼電器 RL2&RL3(A03箱煞車繼電器盤)408件、煞車繼電器 RL11&RL12(A03箱煞車繼電器盤) 408件、煞車繼電器DFP(A03箱煞車繼電器盤) 102件、煞車繼電器 INH(A03箱煞車繼電器盤) 102件。
3本案指定廠牌DRI。
4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45
日內提送原廠DRI出具之訂購證明文件或原廠DRI承諾供應本案之文件(內容至少應包含此次所交財物之品名、型號、數量及交貨日)及中譯本。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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