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e23582@metro.taipei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上限金額百分之(20)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6)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押標金額度
A組新臺幣126,000元、B組新臺幣141,000元、C組新臺幣115,000元、D組新臺幣66,00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9/1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48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履約期限
通報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詳公告其他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7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7437 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A組:淡水信義線(不含中山站) 或其他機關指定地點。
B組:板南線(不含台北車站)、松山新店線(新店站至小南門站區段,不含中正紀念堂站) 、東區及中山地下街或其他機關指定地點。
C組:中和新蘆線(不含東門站、古亭站)、松山新店線(松山站至北門站區段)或其他機關指定地點。
D組:文湖線、貓空纜車或其他機關指定地點。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A組:標誌標線等項目,預估需求數量1270平方公尺。
B組:標誌標線等項目,預估需求數量1640平方公尺。
C組:標誌標線等項目,預估需求數量1234平方公尺。
D組:標誌標線等項目,預估需求數量652平方公尺。
2本案得由廠商分(4)組報價(各投標廠商僅可得標2組),並應裝於同一投標封套內投標,本機關並分組訂有底價,分組決標,分組簽約及驗收。
3本案預算金額分別為:A組: 3,161,230元、B組: 3,527,953 元、C組: 2,878,937 元、D組: 1,661,252元 。
4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本機關通報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5本案屬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
(八)本案修正下列內容:
本次增訂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4項,故抽換「投標廠商聲明書」,其餘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