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15A00116 已決標公告

兼任醫師聘用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876,904
原始預算
$ 7,186,800
底價金額
$ 5,878,260
決標折數
99.9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79.6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31 - 人類衛生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安全衛生處 童凱莉
聯絡電話 (02)22753520#8555
機關代碼 3.79.62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聯絡人 安全衛生處 童凱莉
聯絡電話 (02)22753520#8555
傳真號碼 (02)25118971
電子郵件信箱 fion@metro.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10)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2)個月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1/0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截止投標 115/01/13 17:00
開標時間 115/01/14 09:30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供應處。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本機關通知開工日)至 (731) 個日曆天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相關證明文件;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設有職業醫學專科門診;或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或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以上均附相關佐證資料);或曾經承攬須提供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臨場服務每月達18場次之機構,為期1年以上之經驗(需附衛生單位報備資料佐證)。 (五)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設有職業醫學專科門診;或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或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以上均附相關佐證資料);或曾經承攬須提供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臨場服務每月達18場次之機構,為期1年以上之經驗(需附衛生單位報備資料佐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國外廠商另可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其他: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3李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 本機關(含各機廠)及大台北地區 1數量摘要:醫師臨場服務約1,356小時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3.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4.履約期間兼任醫師須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第8條規定,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檢附該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若廠商變更(含新增)選派醫師應以書面通知機關,並經機關同意後方可變更。 5.廠商變更(含新增)醫師時,應提供該次應臨派變更醫師人數2倍以上人員供機關審核;再次變更時廠商應臨派變更醫師人數3倍以上人員供機關審核(新增醫師第1次至少提供2人、第2次至少提供3人供機關審核,以此類推) , 不符合資格者人數不予採計。 6.廠商經機關同意變更(含新增)後之醫師,首次應由執行本契約之醫師會同臨場服務或提前至機關會同執行本契約之醫師了解臨場服務(至少1小時)。 7本案主要部分為: 醫師臨場服務 ,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8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6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安全衛生處 童凱莉
聯絡電話
(02)22753520#8555
機關代碼
3.79.62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聯絡人
安全衛生處 童凱莉
聯絡電話
(02)22753520#8555
傳真號碼
(02)25118971
電子郵件信箱
fion@metro.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10)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2)個月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1/0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截止投標
115/01/13 17:00
開標時間
115/01/14 09:30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供應處。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本機關通知開工日)至 (731) 個日曆天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相關證明文件;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設有職業醫學專科門診;或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或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以上均附相關佐證資料);或曾經承攬須提供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臨場服務每月達18場次之機構,為期1年以上之經驗(需附衛生單位報備資料佐證)。 (五)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設有職業醫學專科門診;或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或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以上均附相關佐證資料);或曾經承攬須提供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臨場服務每月達18場次之機構,為期1年以上之經驗(需附衛生單位報備資料佐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國外廠商另可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其他: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3李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 本機關(含各機廠)及大台北地區 1數量摘要:醫師臨場服務約1,356小時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3.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4.履約期間兼任醫師須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第8條規定,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檢附該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若廠商變更(含新增)選派醫師應以書面通知機關,並經機關同意後方可變更。 5.廠商變更(含新增)醫師時,應提供該次應臨派變更醫師人數2倍以上人員供機關審核;再次變更時廠商應臨派變更醫師人數3倍以上人員供機關審核(新增醫師第1次至少提供2人、第2次至少提供3人供機關審核,以此類推) , 不符合資格者人數不予採計。 6.廠商經機關同意變更(含新增)後之醫師,首次應由執行本契約之醫師會同臨場服務或提前至機關會同執行本契約之醫師了解臨場服務(至少1小時)。 7本案主要部分為: 醫師臨場服務 ,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8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