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電子郵件信箱
e21588@metro.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50)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12)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7/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216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供應處 。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731)個日曆天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701010電信工程業、E701040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E601010電器承裝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電器承裝業需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外國廠商另可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5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7 陳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捷運全路網車站之通訊監視系統設備維護,包含行控中心、行政大樓、機廠、變電站、通風豎井、停車場及場站間區域。
(七)其他規定:
1.本案為開口契約,採24小時不定時叫修,廠商依公司通報需求及安排時段進場作業,作業內容包含光纖接續作業、施工架搭設作業、線路佈設作業、攝影機移機作業、設備維修作業、支架更換作業及故障用料提供等,廠商需依照契約約定規範並配合公司規定作業及提送時程辦理。
2.本案採每月實作數量計價,履約期限為731個日曆天,其各項施作內容如下:
(1)光纖接續作業
(2)施工架搭設作業
(3)線路佈設作業
(4)攝影機移機作業
(5)設備維修作業
(6)支架更換作業
(7)故障用料提供:包含槍型/半球型網路攝影機、監視螢幕、22吋液晶監視螢幕等32項(詳如詳細價目表項次7),採設備數量實作數量計價。
3.故障用料須符合契約所載規格,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可與現行設備搭配使用。
4.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報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5.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 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6.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 7,163,860元,標價高於公告之底價為不合格標。
(九)增購辦法:
1.延長履約期限:契約履約期限到期前,機關得視需求於增購金額內至多延長契約3個月。
2.另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採購金額內辦理增購,每次延長約12個月:
(1)契約開工後第4-21次計價期間評核得分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增購12個月。
(2)履約評核辦法及增購辦法評核之給分方式依工作說明書附件4相關規定辦理。
(3)增購履約期間各項工作依據原契約詳細價目表(調價後)單價、項目、週期及規定執行。
(十)圍標「零」容忍宣導https://www.metro.taipei/Content_List.aspx?n=8205078BFACC0ECC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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