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電子郵件信箱
e01763@metro.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216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供應處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165日曆天內,協助機關完成設計及工程招標作業,詳本公告其他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四)建築師事務所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專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與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並檢附其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五)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六)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相關規定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外國廠商另可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其他: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0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3李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1.詳細地點:臺北市士林區士林捷運站旁TOD大樓
2.履約期限:
(1)委託設計服務:自開工日起165日曆天內,協助機關完成設計及工程招標作業,另配合工程階段參與工程標相關會議、圖說釋疑等配合事項至工程標竣工日止。
(2)委託監造服務:自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止。但契約約定廠商有應提送成果報告書或監造報告書等書面資料者,應於規定期限前提送,並經機關核定後,始同意辦理本契約驗收。
1.數量摘要:委託設計服務費1式、委託監造服務費1式
2.本案主要部分為: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工作,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 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 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4.本案採固定費用(新臺幣:9,500,000元整)給付,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
(八) 本次更正:
1.含招標公告事項。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工作說明書。修正內容:
A.工作說明書需求說明第二、(一)、1調整為第1階段:於機關指定開工日起115日內,完成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報告書(含設計圖說)等,提送機關審查:(1)開工日起50日內提送基本設計文件及電子檔案(含工程概算、基本施工規範及基本設計文件)。(2)基本設計核定後65日內提送細部設計報告書,機關審查核定後,交付核定細部設計報告書文件5份及電子檔。
B.工作說明書需求說明第二、(一)、4調整為廠商應自細部設計圖說資料經機關審核同意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送其他法令規定(依實際法令規定之需求)之各主管機關之審查作業。
C.工作說明書需求說明第二、(一)、9調整為廠商辦理設計期間,如因主管機關審查使用執照圖說需修正,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設計或送審情形,經機關通知暫停之期間不計入工期。,本案變更非屬重大改變,惟為保障投標廠商權利,故延長等標期6日。
2. 因前項更正,延長等標期3日,電子押標金有效期、投標、開標日期配合更正如下:
(1)截標日期:114年10月28日17 時00分
(2)開標日期:114年10月29日11 時30分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0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
4. 請電子領標者,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異動作業下載異動文件。(http://web.pcc.gov.tw/)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